卫生监督是指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令、条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卫生法规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条件,进行严肃处理。
卫生监督是约定俗成的复合词,由“卫生”和“监督”二字组成,意指对涉及人民群众健康的各种行为或卫生活动的监督,或者指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而进行的监督, 包括对社会公共卫生秩序的监督和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督。简而言之,就是对 “卫生”的监督。这与执法监督,即对执法的监督同理。卫生监督包括具有强制性的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和非强制性卫生行政指导行为。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我国卫生监督的历史沿革与发展
• 初创阶段1949~1956年
• 1950年8月召开第一届全国卫生会议对组织中央防疫总队,恢复和新建各地海陆空检疫机构,以及寄生虫病防治专业机构,建立和实行传染病报告制度作了规定。
• 建设阶段1957—1965年
• 1957年12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对我国卫生监督制度予以确认,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卫生监督制度。
• 卫生部还制定发布了上百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停滞阶段1966年~1976年
• 文化大革命10年动乱,我国的卫生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已有的卫生法规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 1977年至今完善与发展阶段
•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得以加强,卫生立法和执法工作有了突破性进展。
• 尤其是198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是我国公共卫生执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标志着我国公共卫生管理从传统的卫生行政管理开始转向法制管理,开创了我国卫生监督的新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