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33号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设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当地区域医疗卫生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
准》;
(四)符合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服务、开展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范围: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执业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副本及复印件;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项目)》副本及复印件;
5、指定医疗机构评审专家组的执业评审报告
6、相关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复印件。
以上所有材料经窗口审核合格后订成册。
(二)变更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表》;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3、根据不同变更情况,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2)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地址名称:提交当地户证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
(3)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交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
(4)变更医疗机构类别、所有制形式和注册资金、服务对象:提交已变更相应事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依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四)遗失补办
1、声明遗失要求补办的申请报告;
2、市级以上主要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行政许可数量
符合当地区域医疗卫生设置规划。
九、收费项目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8312
投诉电话:5812231 2827802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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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
2. 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