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卫医罚告[2024]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卫医罚告[2024]5号)中告知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期限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卫医罚告[2024]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市卫医罚告[2024]5号)的决定,并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