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属于乙类传染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及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确诊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到患者居住地或者就诊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案情回顾
2021年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在开展结核病防治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院涉嫌未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院,该院呼吸与危重症科对结核病患者进行了抗结核治疗。
经调查核实:1.该医院于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接诊倪某、石某、于某等多名确诊和疑似肺结核病患者,未按照规定将确诊和疑似肺结核病患者转诊至结核病定点医院;2. 该医院将诊断为肺结核病原学阳性病例的倪某、石某等与其他患者同住一病房,医师未下达“按乙类传染病常规护理”的医嘱。
依据《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医院作出:1.通报批评;2.警告的行政处罚。并给予该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卫监提醒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一、明确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桂林市确定市第三人民医院为市级结核病诊疗定点医院,各县结核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由各县人民医院承担。
二、明确非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对疑似和确诊的结核病患者进行疫情报告、转诊及追踪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疑似或确诊肺结核病人统一使用三联转诊单转诊到结核病定点医院;对有严重合并症者经适当治疗和处理,稳定后转诊,实施归口治疗管理。对其他肺部异常病变进行随访观察,直至明确诊断或病变消除。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