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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代孕”违法亦违规,切莫尝试误终身

发布日期:2024-4-22    来源: 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作者:潘翃久     关注度:585

代孕技术解决了不孕不育带来的困扰,特别是在保障不育女性和健康丈夫的生育权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同时也对传统生育理念、生育方式带来严峻挑战,从伦理学、社会学、法律权益保障等方面也带来了巨大冲击。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卵子、精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案情简介

2021年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在核查“三非”人员时获取到非法代孕线索,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开展打击非法代孕及其违法犯罪活动。

经调查,该代孕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涉及取卵、检卵、受精、胚胎移植、身体B超检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均有医务人员参与。涉及到多家公立和私立医疗机构,同时触角延伸到广州市、贵港市、大化县等地的医疗机构,涉案的手术操作医生、实验室操作人员、B超医生多达十几人。

处理结果,对该团伙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涉案的医务人员分别给予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暂停执业活动六个月到一年,警告,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卫监提醒

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一致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六条  在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人员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时,要认真查验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根据住院分娩记录或相应的住院病历资料审核新生儿及其父母相关信息一致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对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信息,与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的,须提供书面说明,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

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的,若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对孕妇和住院分娩相关材料核对符合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其《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