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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在行动——区市两级卫生监督机构联合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检查

发布日期:2022-8-25    来源: 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作者:吕斌荣     关注度:3036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的决策部署,加强对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抗(抑)菌制剂类消毒产品市场秩序,有效查处和遏制消毒产品违法违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抗(抑)菌制剂经营使用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2022年8月16日至19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与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联合开展抗抑菌制剂专项督导检查工作。

     区、市两级监督所组成检查组对桂林市区、临桂区、灵川县、阳朔县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对象包括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医药公司、药店、医疗机构、母婴用品店、婴儿游泳馆等。主要查看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情况,产品命名标签和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夸大宣传,是否有明示或暗示治疗效果等。检查组随机抽取15种抗抑菌制剂产品进行采样送检,检测是否存在添加违禁成份。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产品,责令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作出下架处理,停止销售和使用。督促各经营使用单位加强对消毒产品的进货验收索证。对逾期不改正者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通过专项检查,依法打击和查处违法夸大宣传抗(抑)菌制剂的行为,依法查处违规生产和经营抗抑菌制剂的企业或单位。督促企业自觉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抗(抑)菌制剂,保证产品质量过硬、安全可靠。加强宣传力度,向社会普及抗(抑)菌制剂知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使用抗(抑)菌制剂。

抗(抑)菌制剂的相关知识

一、何为抗(抑)菌制剂?

抗(抑)菌制剂:是指直接接触皮肤粘膜的、具有一定杀、抑菌作用的制剂(栓剂、皂剂除外)。

(一)抗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杀灭率≥90%(杀灭对数值≥1.0);

(二)抑菌制剂在使用剂量下,对检验项目规定试验菌的抑菌率≥50%。

二、抗(抑)菌制剂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的相关规定

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进口新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中的抗(抑)菌制剂,生产、进口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产品上市时要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供材料。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在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消毒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时,产品责任单位应当将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抗(抑)菌制剂是不是药品?

抗(抑)菌制剂属于第二类消毒产品,不是药品,不能用于治疗疾病。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规定,消毒产品禁止添加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成分,产品标签说明书也不能出现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和效果的用语。

四、经营抗(抑)菌制剂须注意什么?

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复印件。(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对于抗(抑)菌剂的备案情况,可以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https://credit.jdzx.net.cn/xdcp/loginPage.do)查询。

五、购买抗(抑)菌制剂须注意什么?

要“三看”:一看“使用部位”,一般只用于人体皮肤或粘膜;二看“用途”,一般宣传具有抗菌或抑菌作用,不能出现明示或暗示治疗效果的宣传;三看“证号”,国产产品须标注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为广东生产的产品,证号为粤卫消证字(年份)第XXX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