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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哪些亮点?

发布日期:2021-7-12    来源: 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作者:吕斌荣     关注度:34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在法律中。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就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进步。

适用新时代要求,这次修订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严格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学法用法,正确理解、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同时还要做好普法工作,让人民群众知道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了解《行政处罚法》,运用《行政处罚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守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有哪些新的规定?与2017年修正的《行政处罚法》有哪些不同?笔者尝试对其新的规定进行归纳,并与旧版《行政处罚法》进行对照学习(附《新旧行政处罚法对照表》)。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有以下十二个特点:

(一) 首次明确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增加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调整,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基本种类,即财产罚、行为资格罚、声誉罚和人身自由罚。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丰富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卫生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将更加精准有力。

(三)确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法律地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行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决策部署,及时巩固了“三项制度”的改革成果。

(四)明确案件调查的期限

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期限的确定,将使行政处罚更加规范高效。

(五)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首违可以不罚:第三十三条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处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增加了“从旧兼从轻”使用规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六)完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规定

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进一步规范委托行政执法:增加一款规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第二款)

3. 推动执法重心下移,乡镇、街道可以有行政处罚权:第24条规定,基层管理迫切需要,能够有效承接,定期组织评估,省级决定公布、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评议考核制度等。

(七) 对突发事件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在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能够更加快速高效处置。

(八)修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

第三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时效制度进行了完善,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结果的,处罚追责从两年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文书送达方式革新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运用信息技术,采用高效、便民的方式进行文书送达,将较大地提高了卫生行政处罚的效率。

(十)健全行刑衔接制度

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2017年修正的《行政处罚法》中只提到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到司法机关,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则强调了“双向移送”,不仅行政机关移送案件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将会移送行政案件到行政机关。

(十一)听证制度的修改:

1.延长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时间:修改为5个工作日。

2.增加行政机关终止听证制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增加当事人拒绝签章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4.修改听证程序案件决定的依据:明确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十二)完善行政处罚的适用:

1.首次规定行政协助: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九条)。

3.完善行政处罚无效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4.明确行政处罚证据种类和使用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附:《新旧行政处罚法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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