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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召开个体诊所负责人法律法规培训会

发布日期:2019-1-2    来源: 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作者:荔浦县卫生监督所     关注度:3935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医疗纠纷与处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荔浦市卫生计生监督所于20181229日召集该市个体诊所负责人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共有包括民营医院、卫生院和个体诊所负责人在内的96人参加培训学习。

    该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副所长黎钦云作为本次培训会的主讲,会上重点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的规范执业有关条款进行了解读,指出了医疗机构在日常的执业过程中常出现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诊疗未做门诊登记、未开具处方等问题,并要求各医疗机构予以改正。

    黎副所长在会上强调:一是要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容器收集医疗废物,同时按相关要求作好登记,按规定的时限处置医疗废物,各个体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必须统收统管,暂存于对应的医院,再由集中处置公司处理。二是要加强静脉用药的管理。按照自治区、桂林市卫计委相关文件精神要求,除儿科和急诊,二级医疗机构门诊全面停止静脉输液业务,个体诊所开展静脉输液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开展抗菌药物输注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开展,未经核准的,不得开展抗菌药物输注业务。本次培训后,检查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与会各医疗机构负责人表示,通过本次培训加深了对上述法律法规的理解,增强了诊疗责任意识,特别是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抗菌药物的输注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为进一步规范执业行为奠定了基础,为人民群众的就诊安全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黎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