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卫生监督稽查是指对我所内部机构及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第三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 所长主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稽查科为常设稽查部门,负责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稽查部门可以根据当次稽查内容和种类确定稽查组成员。
第五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内容:
具体行政行为中程序、实体内容的合法性情况;
(一)大案要案、举报投诉案件处理的及时性和完成情况;
(二)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三)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卫生监督员着装、证件证章使用情况;
(五)配合上级监督机构进行各项稽查;
(六)其他有关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 卫生监督稽查的种类分为经常性稽查、专项稽查和针对性稽查。经常性稽查是指结合日常监督执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以执法行为、执法程序等为重点开展的稽查活动。
专项稽查是指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考核方案,在经常性内部稽查同时分阶段有重点开展的稽查活动。
针对性稽查是指根据举报投诉等发现有关线索及时开展的稽查活动。
第七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优良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从事卫生监督或相关法律工作两年以上。
第八条 稽查部门按照稽查工作计划的内容及要求开展稽查工作。
第九条 针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稽查工作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建议,报所长办公会议。
第十条 经所长办公会议确认的稽查结果按本所有关规定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不徇私情、严守纪律、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遇有与被稽查对象有厉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共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稽查人员在开展稽查工作时,有权要求被稽查科室和个人说明情况、提供详实资料,任何科室和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干涉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