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公示”目录(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法律】《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2、未经许可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处罚 | 【规章】《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规章】《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1、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校验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2、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场所出租、承包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4、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的护士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法规】《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7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5、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8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6、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或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处罚 |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9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7、医疗机构违反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0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8、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 【法律】《精神卫生法》 第七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1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9、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2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10、医疗机构违反麻醉、精神药品有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3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11、医疗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抗菌药物的或违规开展静脉用药的处罚 |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4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12、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5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执业行为的处罚——13、违反社区卫生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16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1、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有关法规或者技术操作规范的处罚 | 【法律】《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法规】《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 |
17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2、医务人员违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处罚 | 【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 公民 |
18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3、医务人员违规开具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公民 |
19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4、医务人员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规章】《处方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 公民 |
20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5、医务人员违规使用抗菌药物的处罚 | 【法律】《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规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 |
21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6、心理咨询、治疗人员违规开展精神卫生相关诊疗活动的处罚 | 【法律】《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 公民 |
22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务人员执业活动违反规定的处罚——7、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 【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公民 |
23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或责任人员的处罚 | 【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4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出具医学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5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托幼机构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执业,录取未经健康检查或经健康检查不宜入园、入托的婴幼儿入托、入园的处罚 |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26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罚——1、单位或个人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的处罚 |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7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处罚——2、非法开展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 【法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规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8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1、血站、医疗机构或个人非法采集、出售血液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献血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规章】《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29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采供血有关法规的处罚——2、单采血浆站违法采集、供应、倒卖血浆等行为的处罚 | 【法规】《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30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医师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1、外国医师违规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处罚 | 【规章】《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外国人 |
31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医师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未经注册行医的处罚 | 【规章】《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公民 |
32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医师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3、台湾地区医师未经注册行医的处罚 | 【规章】《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公民 |
33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1、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34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2、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检测、消毒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公民 |
35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要求进行卫生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公民 |
36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4、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八条 |
公民 |
37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5、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 公民 |
38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6、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艾滋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地方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 |
公民 |
39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1、饮用水供水单位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 |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0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处罚 |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1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1、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2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处罚——2、消毒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3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1、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或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七条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4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2、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5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3、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规章】《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6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相关规定的处罚——4、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7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处罚——1、医疗机构违规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处罚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规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8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相关规定的处罚——2、医疗机构违反放射工作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49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1、医疗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0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2、采供血机构未履行传染病报告导致疾病传播的处罚 |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1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法律】《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2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4、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法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3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5、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4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6、违法采集、提供、使用人体器官或人体组织的处罚 | 【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5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7、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 【规章】《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6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处罚——8、单位或个人违反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57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微生物样本等行为的处罚——1、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严格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品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8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微生物样本等行为的处罚——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法进行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的处罚 | 【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59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法规】《疫苗流通和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免疫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0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学校未依法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的处罚 | 【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
61 |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