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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装风纪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3-29    来源: 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作者:稽查科     关注度:4697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卫生监督员着装管理,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形象,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的通知》(卫办发〔2003〕103号)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保持着装严整。着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着装时,帽徽、肩章、臂章、胸牌、领带、领带夹应按规定佩戴齐全(卫生监督服纽扣为统一专用纽扣),不得混用。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胸牌固定一人一编号,不得借用、交换使用。

(二)卫生监督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同季节卫生监督服不得混穿,更不得与其它服装混穿。

夏装:白色大檐帽;白色半袖衬衫,下摆自然垂直,露出裤外;夏装蓝裤子,女监督员可着蓝短裙;黑皮鞋。佩臂章、胸牌、软肩章。

春秋装一:蓝色大檐帽;浅兰色外穿长袖衬衫,下摆扎进裤腰;佩领带、领带夹;冬装蓝裤子;黑皮带;黑皮鞋;佩臂章、胸牌、软肩章。

春秋装二:蓝色大檐帽;浅兰色内穿长袖衬衫,下摆扎进裤腰;佩领带、领带夹;春秋装藏蓝色制服;冬装蓝裤子;黑皮带;黑皮鞋;佩臂章、胸牌、硬肩章。

冬装:冬帽;浅兰色内穿长袖衬衫,下摆扎进裤腰;佩领带、领带夹;冬装大衣;冬装蓝裤子;黑皮带;黑皮鞋;佩臂章、胸牌、套式肩章。

(三)着装时统一着黑色皮鞋,黑色或深蓝色袜子。

第三条 在下列情形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

(一)在所内上班期间(不戴帽);

(二)在外执行公务时(特殊情况除外);

(三)参加全所职工大会、重大活动时;

(四)其他需要统一着装时。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因私外出的;

(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调查的;

(三)其他不宜着装的情形的。

第五条 女监督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或因特殊情况经所领导批准,可不统一着装。

第六条 监督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监督员证件。

第七条 监督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监督员制服及胸牌、帽徽、肩章、臂章等监督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监督员。

监督证件及标志如有遗失或破损,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监督员应做到仪容、仪表端庄、整洁,不戴首饰、不留长指甲。着装时必须扣好纽扣,不得扎围巾、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准穿着拖鞋。

第九条 男监督员不得理光头、留长发、大鬓角和奇异发型;女监督员在着装时不得理奇异发型,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

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必须举止端正,讲究文明,姿态良好。卫生监督员着卫生监督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和饮酒。非工作原因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非统一着装时,不得穿用卫生监督服。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员调离卫生监督岗位时,收回全部卫生监督服标志。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劳动教养或因违法乱纪被除名、开除公职的,其卫生监督服及标志一律收回。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证件及标志如有遗失或破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是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的仪表和风貌,是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纪律和执法力度的表现。各科室要组织本科室卫生监督员对本规定、《卫生监督制、着装管理规定》等进行学习。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人员的着装和风纪负责,按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落实。

第十六条 所成立着装风纪检查小组,成员由所领导、各科室正副科长、稽查科成员共同组成,采取所领导亲自参加、各科室轮值的方式定期进行检查。即每科室值勤一个月,值勤月中,由值班科室的科长或副科长担任组长、请所领导1人、稽查科同志1人共同组成检查组,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监督员的着装风纪情况。具体检查时间由组长确定并负责通知参加检查的领导和稽查科,稽查科负责准备稽查表格,检查组按照稽查内容逐项检查并填写稽查表。检查完毕,参加检查的同志在稽查表上签字,交稽查科在所政务公示栏公示,并整理和存档。检查结果将纳入科室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检查发现卫生监督员着装或风纪违反本规定,通报批评;1年累计3次以上取消当年先进个人评选资格,1年累计5次以上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科室1年累计超过10人次,取消该科室当年先进科室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卫生监督员,各科室要及时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对拒不改正的要给予严肃处理;对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利用卫生监督服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卫生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