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3日上午,桂林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组织监督四科、五科、六科、七科卫生监督员学习讨论了一起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推荐的典型案例。
卫生监督员就该案的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自由裁量和执法办案程序一一展开讨论。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副调研员李建新在讨论中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行医案件,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因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了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从相关证据看,本案仅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971张药单、现场拍摄照片3张为证,且现场照片未见当事人签字确认。现有证据仅证明余某问病执药并做了售药记录,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开展了诊疗活动,因此本案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不充分。他强调,我们今后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尽量有针对性的采集相关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监督五科科长冯羽指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违法时间、违法地点以及违法事实描述不清,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给予当事人10000元的罚款,没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裁量,属于自由裁量不当。
整个学习过程,大家积极发言,激烈讨论,气氛活跃。大家在讨论中汲取经验教训,为今后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