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黎明(男、汉族、身份证号4503041979****3014;住址:桂林市象山区同心村委崇信村26号1室):
你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16年1月21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市卫医罚[2016]1号),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现依法对你进行催告,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桂市卫医催告[2016]4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桂林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你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公告满六十日后10日内到桂林市卫生监督所稽查科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秀峰区四会路桂林市卫生监督所
联系电话:2861145
特此公告!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